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人民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夯實禁毒工作群眾基礎,依法嚴厲打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禁毒工作的意見》(中發〔2014〕6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禁毒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15〕5號)以及《關于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體系的通知》(粵禁毒委〔2015〕2號)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舉報本市范圍內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為我市執法單位根據線索繳獲毒品、偵破毒品案件、打掉制毒工廠窩點、查處涉毒娛樂場所、抓獲涉毒逃犯等行為,經市禁毒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以下條件的中國公民(含港澳臺胞、華僑) 或外籍人士,給予以下獎勵。
第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獎勵舉報有功人員人民幣1000元至10萬元:
(一)一案繳獲毒品l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3000元:
(二)一案繳獲毒品l00克以上600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3000元-5000元;
(三)一案繳獲毒品6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10000元:
(四)一案繳獲毒品l千克以上l0千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3萬元:
(五)一案繳獲毒品l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5萬元;
(六)一案繳獲毒品50千克以上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10萬元。
以上毒品指海洛因、冰毒、可卡因的成品。繳獲其它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學品的,按照有關毒品折算標準計算。
第四條 通過舉報線索繳獲毒品同時搗毀制毒工廠的,除按上述獎勵外,再給予舉報有功人員以下獎勵:
(一)搗毀毒品加工窩點的每個窩點獎勵人民幣1萬元-5萬元;
(二)搗毀制毒工廠的每個工廠獎勵人民幣5萬元-10萬元。
第五條 通過舉報線索抓獲涉毒逃犯的,按照以下標準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一)抓獲一般涉毒逃犯獎勵人民幣3000元;
(二)抓獲省公安廳督辦案件的重大逃犯(重大逃犯指販賣海洛因、冰毒50千克以上或搖頭丸l00千克以上,傳授制造冰毒、搖頭丸方法者)獎勵人民幣3萬元;
(三)抓獲公安部督辦案件的特大逃犯(特大逃犯指販賣海洛因、冰毒100千克以上或搖頭丸200千克以上)獎勵人民幣5萬元。
以上各類涉毒逃犯必須為錄入全國在逃犯罪嫌疑人員數據庫中的在逃人員;同時上述三類獎勵只能選擇其一予以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六條 舉報歌舞娛樂場所、網吧、酒店等公共場所內存在涉毒毒品活動的,根據下列情況進行獎勵:
(一)一個場所內一次性查處3名以上5名以下吸販毒人員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5000元;
(二)一個場所內一次性查處5名以上10名以下吸販毒人員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1萬元;
(三)一個場所內一次性查處l0名以上30名以下吸販毒人員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3萬元;
(四)一個場所內一次性查處30人以上吸販毒人員的,獎勵人民幣3萬-5萬元;
(五)根據舉報,查明相關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l萬元。該項與上述四類獎勵選擇其一予以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七條 獎勵由申報單位負責辦理舉報人獎勵金申報手續。辦案單位在案件偵查終結后一個月內,填寫統一制發的《深圳市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人員呈批表》,連同《毒品鑒定報告書》(復印件)、《毒品入庫收條》(復印件)以及錄入全國禁毒信息系統的《毒品案件下載表》或錄入全國在逃犯罪嫌疑人員數據庫的《在逃人員下載表》,打擊治理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服務場所涉毒活動的有關獎勵還須另附《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本單位公章后,按照規定初步擬定獎勵金額,經申報單位的上一級單位審核后報市禁毒辦,市禁毒辦審批并確定獎勵金額。
第八條 辦案單位應于每年的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12月份的案件并入次年4月25日前上報)前將舉報呈批表及有關證明材料逐級報送至市禁毒辦審核。市禁毒辦收到報批材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獎勵金發放到申報單位。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后6個月內領取獎勵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九條 獎勵金以現金形式發放。舉報人領取獎勵金,應出據承辦單位加蓋公章的身份證明,并在相關文件上簽章。
舉報人直接到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部門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可寫出委托書委托公安機關或他人代領;也可由公安機關或其他相關部門將獎金劃入其本人指定賬號。
第十條 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舉報線索的時間和作用,確定獎金歸屬;作用相同、時間相近的,在規定幅度范圍分配獎金。
第十一條 上級公安機關和其它有關部門針對同一舉報行為已經獎勵的,市禁毒辦不再重復獎勵。各區現已執行毒品案件舉報獎勵的,按照現有標準執行,暫未設置毒品案件舉報獎勵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規范舉報記錄、完善申報程序、加強保密監督,確保舉報獎勵金操作的全過程由規可依,有跡可循,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舉報人不包含公安(含行業公安)、邊防、特檢、海關、司法等具有禁毒刑事、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包括機場、鐵路、郵政、快遞、物流、歌舞娛樂等公共交通、公共服務行業的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要對舉報人的一切情況嚴格保密,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并依法嚴懲打擊報復的行為。同時,對需要獎勵的有功人員,要嚴格把關,嚴禁多報、重報或冒名頂替等弄虛作假行為。發現問題,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執法單位”是指具有刑事行政執法辦案權的公安(含行業公安)、邊防、特檢、海關、國安、司法、監獄等執法機關。
“毒品加工窩點”是指僅使毒品發生了濃度、形狀、形態等物理變化的場所,現場沒有化學反應生成新毒品。在現場須有毒品加工設備、毒品半成品或成品。如將毒品粉末稀釋、壓片、再加工等。
“制毒工廠”是指使制毒原料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新物質,經檢驗確定該新物質為毒品的場所。在現場須繳獲或檢出毒品或半成品、制毒原料(如麻黃素、苯基丙酮、胡椒基甲基酮、鹽酸羥亞胺等),并有制毒設備。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禁毒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深圳市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深禁毒委〔2013〕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