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原植物是制造毒品的重要原料,其管制事關毒品犯罪源頭治理,必須加強禁種鏟毒工作力度,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行為有效預防和打擊。近年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多發,在一些地區尤為嚴重,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少法律適用問題有待探討明確。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行為的認定
我國禁毒法明確規定,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根據刑法規定,對于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罌粟、大麻以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數量較大的或者經過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或者抗拒鏟除的行為。
在我國非法種植的毒品原植物主要是罌粟、大麻。為了滿足醫療、科研及教學的需要,在嚴格控制管理下允許按照年度審批計劃少量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未經審批或超審批計劃種植。有的地方經批準允許種植工業大麻,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合法批準,或雖經批準但超審批計劃種植毒品原植物,均屬于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應當依法進行查處。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中,所謂“種植”是指播種、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等行為。行為人實施整個行為,或者實施部分行為,或者雇傭他人實施,均可認定為種植行為。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數量較大”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者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且尚未出苗;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或者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萬平方米且尚未出苗。
“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情形之一,理論界存在不同理解。有觀點認為“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理,如治安處罰、強制鏟除等,不包括因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受刑罰處罰的情況。筆者認為,“處理”不僅包括因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等,也包括因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行為人因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受刑罰處罰必然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屬于公安機關“處理”的范疇,且行為人因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受刑罰處罰后又種植的,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更大,應當從嚴處罰。
抗拒鏟除也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情形之一,司法實踐中應當把握好幾個要點。其中,抗拒鏟除的主體只能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不能是其他參與抗拒鏟除的人,對于其他參與抗拒鏟除的人可依法按照妨害公務、襲警等犯罪處理。抗拒鏟除的對象,是國家機關或基層組織依法執行的鏟除行為,不限于公安機關的強制鏟除行為,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鏟除行為。抗拒鏟除的手段,應當是暴力、威脅、脅迫或其他足以妨礙鏟除毒品原植物的強制手段,而不限于暴力手段。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與其他犯罪的關系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各異,種植的目的也有所不同,需要準確區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與其他犯罪的關系。
一是關于割取漿液行為的認定。對于毒品原植物如罌粟果實割取漿液的行為如何定性,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有觀點認為,行為人既實施了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又實施了割漿行為,同時觸犯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制造毒品罪,可按重罪吸收輕罪原則,以制造毒品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沒有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僅是實施割漿行為,可直接按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也有觀點認為,割取漿液的行為與制造毒品的行為不同,制造毒品的行為是在割取的漿液基礎上加工、提煉毒品,割取漿液的行為應含在種植行為中,不宜重復評價。筆者認為,行為人對毒品原植物進行系列種植行為,直至毒品原植物成熟并割取漿液,是一個行為整體,割取漿液是種植行為的終結行為,是其中的重要一環,本質上仍屬于非法種植行為。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未實施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對自然生長或者對他人種植的毒品原植物割取漿液,并以此獲取毒品的,可按照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另外,行為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并在割取漿液后又進行加工、提煉的,是典型的制造毒品的行為,構成制造毒品罪。
二是以制造毒品為目的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行為的認定。刑法對于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行為規定為犯罪,并不要求其非法種植具備制造毒品等特定犯罪目的,只要行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種植的,即可認定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對于以制造毒品為目的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如何定性,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有觀點認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制造毒品為目的而種植毒品原植物,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屬于制造毒品罪的預備行為,但刑法已經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構成要件,不再以預備犯來定罪處罰,所以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處罰。也有觀點認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制造毒品為目的而種植毒品原植物,種植行為和種植制造行為之間屬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系,應按照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筆者認為,如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制造毒品為目的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種植毒品原植物和制造毒品在行為上具有關聯性、時間上具有緊密性,應當按照牽連犯中擇一重罪處理原則,以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與之類似,為販賣毒品而種植毒品原植物,相關行為也應當按此規則處理。
毒品原植物犯罪問題的治理
從辦案情況來看,當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情況呈現以下特點:農村等偏遠地區非法種植罌粟案件多發;涉案人員老年人多、文化水平較低,違法性認識存在不同程度偏差;種植用途多為治病與食用,也有的為觀賞罌粟花;行為人多被檢察機關作相對不起訴,被法院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對于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問題,應當堅持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
一是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累犯、再犯、種植數量多、用于制販毒品、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從嚴從重處罰。對于初犯、偶犯,僅用于食用或者藥用的,依法從寬處罰。做好刑事打擊與行政處罰的銜接,對于情節輕微,被不起訴的涉案人員,具有行政處罰必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治安處罰。
二是及時發現查處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行為。充分發揮城鄉基層組織主力軍作用,調動農村和社區工作人員、網格員的積極性,有針對性地加強培訓,提高對非法種植罌粟行為的發現、處置能力。
三是深入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大力開展以案釋法、普法進農村和社區等宣傳活動,圍繞毒品原植物常識為老年人群體開展有針對性的禁毒宣講,增強宣傳實效性。司法機關應當運用公開聽證、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巡回法庭審理等方式,用身邊人身邊事警示、教育、引導群眾遵規守法。
四是加大對毒品原植物種子來源的查處力度。毒品原植物種子多來源于鄉鎮集市賣農作物種子或草藥的小攤販,司法機關以及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堅持打防結合、溯根除源,對非法販賣毒品原植物種子行為深挖徹查,切實從源頭上消除毒品原植物種植隱患。
(作者系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檢察官)
來源:中國禁毒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