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2-12-30
為充分發動市民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進一步提升我市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管控風險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發揮有獎舉報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效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公安工作實際,市公安局對原規范性文件《深圳市公安局違法犯罪有獎舉報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最終形成了《辦法》(深公規〔2022〕1號),現就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辦法》自2018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其充分調動了市民群眾參與舉報違法犯罪活動的積極性,在我市公安機關情報線索收集研判、打擊突出違法犯罪、懸賞緝捕重大案件嫌疑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辦法》實施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時,隨著舉報線索的大量增加,也出現了一些影響《辦法》順利實施的問題,包括線索受理范圍、受理方式以及獎勵原則、獎勵標準等方面問題。此外,現行《辦法》有效期將于2023年1月1日屆滿,有必要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和公安工作的新需要予以修訂。市公安局結合有獎舉報工作的實踐經驗,參考其他地市公安局的有獎舉報政策,經反復研究論證,對《辦法》中涉及舉報途徑、受理范圍、獎勵原則、獎勵標準等方面進行了修訂,最終形成了《辦法》(深公規〔2022〕1號)。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全文合計24條,與原《辦法》相比,刪除1條,新增1條,修改完善8條,保持不變16條。修訂條款主要涉及總則、獎勵條件、獎勵標準、監督管理、附則。
(一)明確舉報線索需要具備的基本要素和不予受理的情形。在《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大量舉報事實不清,或者以舉報形式進行咨詢、報案、信訪投訴、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平臺的公開信息,加以主觀推測并且在未提供其他反映客觀違法犯罪事實表現信息的情形下進行舉報的情況。
《辦法》是為了更好調動市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主動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除報警信息以外的,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違法犯罪的各類信息而制定的,其主要獎勵范圍是市民群眾實地現場發現我市公安機關管轄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而及時提供有效舉報,協助公安機關盡快查清違法犯罪事實、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舉措。所以,舉報線索的內容描述要盡量準確清晰,獎勵范圍是正常執法難以發現或難以及時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包括公安機關已掌握的線索或情況,或者以舉報形式進行咨詢、報案、信訪投訴、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因此,根據《辦法》的制定目的,結合實際操作情況,應對舉報內容提出基本要求,也對適用范圍進行一定限制規定,并對原《辦法》第四至六條的規定進行修訂,進一步明確舉報人提供的舉報信息要求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以此引導市民群眾切實圍繞可發現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真實客觀的舉報信息線索,切實有效的協助公安機關發現正常執法監管中難以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優化現有的舉報渠道,擴大舉報獎勵覆蓋面。由于互聯網電子郵箱存在互動性弱、涉密風險等問題,現有的其他舉報渠道已滿足市民群眾日常舉報需求,取消互聯網電子郵箱的舉報渠道,舉報渠道更暢通更高效。
雖然取消了互聯網電子郵箱的舉報渠道,但是修改了原《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增加了市民群眾通過市公安局其他工作途徑舉報的,符合《辦法》獎勵條件的,有獎舉報中心可以予以獎勵。該修訂主要目的是破除舉報渠道的局限性,提高舉報獎勵靈活性,擴大舉報獎勵覆蓋面。
(三)進一步提升舉報獎勵的激勵性,積極推進“多獎重獎”。為最大限度發揮有獎舉報打擊違法犯罪、維護安全穩定的社會效能,修訂了原《辦法》第十二條獎勵原則和第十六條行政案件獎勵標準,刪除了疊加獎勵的條件限制,提高了行政案件的獎勵標準,以此達到最佳激勵和社會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