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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立案追訴標準(二)》答記者問 完善立案追訴標準依法打擊經濟犯罪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10-05-18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經濟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布這一文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出臺的背景與經過。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先后于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頒布實施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2001年《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補充規定》)。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頒布實施以來,為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執法規范,對于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呈現出許多新特點和新變化,有些與認定經濟犯罪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進行了修改,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陸續施行后,其中新增和修正了20余個經濟犯罪罪名,相應地出現這些經濟犯罪案件缺乏立案追訴標準或者原立案追訴標準與刑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有必要對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進行補充完善。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啟動了《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研究起草工作。經過調研,征求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國家有關部門意見,多次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法學專家論證會等,歷時近兩年,完成了《立案追訴標準(二)》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于2010年5月18日印發施行。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出臺的意義。
  答:《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印發施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貫徹落實中央部署,為國家經濟建設大局服務的重大舉措,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和“三項建設”的具體措施,將對進一步依法懲治經濟犯罪、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發揮積極作用:一是有利于打擊經濟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經濟犯罪直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危害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正常秩序,是我國刑法懲治的重點之一。《立案追訴標準(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導性規范文件,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辦經濟犯罪案件、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二是有利于規范立案追訴活動,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促進公正廉潔執法。《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和修正了20余個經濟犯罪罪名,有些與認定經濟犯罪緊密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進行了修改,由于沒有立案追訴標準或者原立案追訴標準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實踐中出現了立案、批捕、起訴尺度掌握不一的情況,影響了有關案件的辦理。《立案追訴標準(二)》印發施行后,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均應以此為執法依據,公安機關應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這對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辦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有利于加強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協調與配合,對于規范執法和提高執法水平、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提高執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有利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立案追訴標準(二)》主要規定了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明確了相關行為的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對于切實維護公司、企業依法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合法權益、鼓勵人民群眾與經濟犯罪作斗爭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對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范經濟活動、保障合法經濟活動也具有積極的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與2001年《追訴標準》、2008年《補充規定》以及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一)》)的關系。
  答:《立案追訴標準(二)》主要是對2001年《追訴標準》相關立案追訴標準的重新制定和修改,吸收了2008年《補充規定》的相關立案追訴標準的合理內容,保持了內容上的延續性。為準確體現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定職能,促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立案追訴標準(二)》沒有沿用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的名稱和體例,而是遵循了已有的《立案追訴標準(一)》的名稱和體例模式,突出強調了“立案追訴”訴訟活動的法定職責,更加明確了立案追訴標準是公安司法機關共同的執法依據。《立案追訴標準(一)》規定了99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包括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的97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和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管轄的2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在《立案追訴標準(二)》印發施行后,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同時廢止。今后,如再制定公安機關其他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名稱將再依次順延。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制定修改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制定修改《立案追訴標準(二)》的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4個原則:第一,合法性原則。《立案追訴標準(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導性規范文件,是將刑法規定中有關罪名的罪與非罪界限的具體化,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第二,協調性原則。《立案追訴標準(二)》是刑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與有關法律規定和規范性文件相協調。一是與現行相關司法解釋相協調,對于現行的司法解釋已明確的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原則上都以該規定的起刑點作為立案追訴標準。二是與有關行政經濟法律、法規規定相協調。《立案追訴標準(二)》明確了罪與非罪、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界限,必須與有關行政經濟法律、法規規定保持協調,既防止以罰代刑,也避免刑罰擴大化。三是各條文之間的協調。對犯罪性質、行為特征、犯罪結果等方面相近的案件,在立案追訴標準上保持協調;第三,科學性原則。《立案追訴標準(二)》涉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方方面面,在制定過程中,一直十分注重多方征求意見,認真聽取了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意見,還注意吸收相關行政、司法、立法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力爭做到符合實際、科學準確;第四,適用性原則。為適應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具體操作需要,保證規定的適用性,《立案追訴標準(二)》對每一罪案應予立案追訴的情形,盡可能細化、量化。對于部分條文中的關鍵詞語作了必要解釋,以便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實際掌握和執行。

  問:請介紹一下《立案追訴標準(二)》制定修改的基本情況。
  答:《立案追訴標準(二)》共包括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按照制定和修改的情況,分為5類:一是1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沿用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的內容,沒有修改;二是13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制定或修改;三是9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相關刑法的規定作了個別文字修改。以上共有38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未作修改,或者按已有司法解釋規定,或者僅作個別文字修改;四是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調整修改;五是有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問:請介紹一下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調整修改的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主要情況,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
  答:《立案追訴標準(二)》中綜合各種因素,對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調整修改,主要分為3種情況:一是調整了16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立案追訴標準(二)》在2001年《追訴標準》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罪名之間的平衡等因素,對16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有關數額標準進行了調整。根據需要,提高了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第50條貸款詐騙案、第51條票據詐騙案、第52條金融憑證詐騙案、第55條有價證券詐騙案、第77條合同詐騙案)中的數額標準,降低了3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第21條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第42條違法發放貸款案、第45條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中的數額標準,完善了8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第20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第22條持有、使用假幣案、第23條變造貨幣案、第46條逃匯案、第65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66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第67條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68條非法出售發票案)中的數額標準;二是修改完善了1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立案追訴標準(二)》在2001年《追訴標準》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對1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了修改完善。其中,有6種案件(第13條為親友非法牟利案、第14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15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第16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第17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第85條挪用資金案)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2001年《追訴標準》規定的情形予以細化;有9種案件(第8條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第39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第58條抗稅案、第74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第75條虛假廣告案、第76條串通投標案、第81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第83條逃避商檢案、第86條挪用特定款物案)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對應予追訴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調整;三是對1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同時修改了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和數額標準。包括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由于相關刑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情況發生變化,對6種案件(第3條虛報注冊資本案、第4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第7條妨害清算案、第43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第44條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第57條逃稅案)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和數額標準同時作了修改;二是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5種案件(第5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第26條高利轉貸案、第34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37條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第38條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的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包括兜底條款)作了補充,同時對數額標準作了調整。

  問:請介紹一下根據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的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主要情況,新制定的標準有哪些根據?
  答:2001年《追訴標準》出臺以來,《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先后新增了11個經濟犯罪的罪名。其中,5個新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包括第6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第18條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第30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31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第40條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已經在2008年《補充規定》和新的司法解釋中作出了規定,《立案追訴標準(二)》予以沿用。另外6種新的經濟犯罪罪名,這次研究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包括:第1條資助恐怖活動案、第9條虛假破產案、第27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第36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第41條違法運用資金案、第78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其中,有4個罪名是借鑒同類型或者相關聯的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而研究制定的,如第9條虛假破產案參照了第7條妨害清算案的標準,第27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參照了第42條違法發放貸款案的標準,第36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參照了第35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的標準,第41條違法運用資金案參照了第40條背信運用受托財產案的標準。第1條資助恐怖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于行為犯,而且本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訴標準,因此其立案追訴標準重申了刑法的規定,同時,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資助”、“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作了解釋性規定。第78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犯罪。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主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意見,并在對該類犯罪案件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綜合歸納相關情況,對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人員數量,以及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的層級作了量化,規定“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同時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作了解釋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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