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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對《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有關泥頭車超載處罰規定的解讀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12-11-19

  一、背景   近年來,我市經濟、城市建設和物流業飛速發展,重、中型貨車的數量不斷增長,為我市的改革開放事業做出了突出貢獻,但是,由于對泥頭車等重中型貨車的監管在體制上存在漏洞,加之劇烈的市場競爭,也帶來不少的交通問題。泥頭車等重中型貨車,由于體積大,質量大,在發生事故時所造成的破壞和經濟損失也十分嚴重。如:2008年10月份的北環大道泥頭車事故,造成兩死一傷。深圳市交警局一直以來對泥頭車、大貨車等重中型貨車進行嚴查嚴管,從2009年6月3日組建第一期特勤大隊起,截止至2010年7月7日第十二期特勤大隊,共出動警力25000多人次,人均一年加班1000多小時,共查處違法93328宗,其中嚴重違法22067宗,扣車3208輛,一般違法47429宗,開具敬告書4256宗,視頻抓拍16950宗,查處并曝光一個記分周期內扣滿十二分的駕駛員455名,拘留違法人員13名。但是,由于泥頭車交通違法成本低,制約體制不到位,交通違法等問題始終得不到有效根治。為徹底解決這一問題,深圳市人大經過深入廣泛的調研,充分利用深圳市立法權,制訂《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交警管理泥頭車等重中型貨車提供了“殺手锏”武器。   二、《條例》全國首次對重、中型貨車的沖禁令、超速、超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制定了特別的加重處罰規定   《條例》中如: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等條款專門對重中型貨車沖禁令、超速、超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制定了不同于普通車輛的處罰規定,其對重、中型貨車的處罰大大高于普通貨車,充分體現了《條例》加強對重、中型貨車管理的方法思想。   按照國家標準,重型貨車是指“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載貨汽車”,中型貨車是指“車長大于等于6000mm或者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載貨汽車”。根據其結構可以分為普通、廂式、倉柵式、封閉、罐式、平板、自卸、集裝箱、半掛牽引、全掛牽引等。我們日常所見的泥頭車、攪拌車、集裝箱運輸車、貨柜車及所有黃牌貨車都屬于重、中型載貨汽車。   三、《條例》對重、中型貨車嚴重違法行為重罰力度前所未有   (一)《條例》第二十二條:嚴罰逆行、沖禁令   亮點一,嚴重違法,加重處罰。與其它類型機動車的處罰標準相比,在第二十二條中,將對重、中型貨車的此類車單獨列出,對逆行、沖禁令或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違法行為,提高處罰標準。與現行國家、省法律法規相比,單次處罰從200元提高到1000元。   亮點二,多次違法,累計加罰。一年內有三次以上的逆行、沖禁令或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違法行為,從第三次起每次處罰2000元。   (二)《條例》第二十三條:超載“一超五罰”   亮點一,一超五罰。根據本條例規定,重、中型貨車超載30%以上的,除處罰駕駛員外,還要處罰車輛所有人、車輛使用單位;一年內有三次以上超載的,從第三次起罰款數額加倍,并對車輛所屬單位和使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5000元罰款。《條例》對超載的處罰分四個檔次,并且適用累計加罰,罰款數額大大提高,同時注重源頭管理,除了處罰駕駛員外,更把處罰對象擴展到車輛所有人、使用人等,可以說直指造成車輛嚴重超載的源頭和“幕后人”。   亮點二,對駕駛員的處罰標準提高。依照國家、省法律法規,對于貨車超載的處罰駕駛員分三個檔次:超載30%以的每次處罰200元、超載30%-100%的每次處罰1000元、超載100%以上的每次處罰2000元。   而《條例》中規定:單次超載最低罰款1000元。根據該條第一款第(一)項,單次超載30%以下的,每次罰款1000元,單次超載30%至50%,罰2000元,50%-100%罰3000元,超過100%的罰5000元,明顯高于國家、省法律法規的規定。   亮點三,多次超載最高可罰8萬元。根據本條規定,如果一臺車一年內有三次超載的,從第三次起每次最高可處罰8萬元,即罰駕駛員1萬元、車輛所有人2萬元、車輛使用單位4萬元、車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5000元、使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5000元。   亮點四,增加了暫扣駕駛證處罰。根據本條規定,超載30%-100%的,每次并處暫扣駕駛證1個月;超載100%以上的,每次并處暫扣駕駛證3個月。   亮點五,超載一律扣車。依照國家、省法律法規,貨車只有在嚴重超載(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時才扣留車輛,但《條例》在這方面更為嚴格,根據該條第一款,只要超載即可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   交警提示:   1.如果駕駛人、車輛所有人、使用單位、車屬單位主管人員、使用單位主管人員的主體為同一人的話,同一人合計將被處罰8萬元。   2.車輛的使用單位,一般為工程施工單位,即工程合同的乙方。如果乙方難以確定的,交警將依法對甲方法人代表進行傳喚,甲方有義務配合交警進行調查,并向交警提供真正使用單位的相關情況,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3.此次立法在處罰泥頭車超載頭車的管行為的規定上,增加了多個責任主體,充分體現了從源頭上治理泥理思路。在此,交警提醒廣大運輸企業,務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切實加強單位駕駛員的管理,嚴禁多拉快跑,否則將受到法律嚴懲。此外,施工單位也要切實承擔起治理超載的責任,要選擇管理正規,交通守法意識強的運輸企業,防止受到牽連。   (三)《條例》第二十五條:嚴罰超速   亮點一,超速行駛,加倍處罰。依照國家、省法律法規,對機動車超速的處罰分三個檔次:50%以下的處罰150元;超速50%以上未超過100%的,處罰1000元,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超速100%以上的,處罰2000元,可以并處吊銷駕駛證。   而《條例》規定,重、中型載貨汽車超速50%以上未超過100%的,處罰4000元,超速100%以上的,處罰6000元。   亮點二,超速50%以上,吊銷駕駛證。《條例》在國家、省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將超速50%以上吊銷駕駛證“可以并處吊銷”改為“并處吊銷”,即重、中型載貨汽車超速50%以上,一律吊銷駕駛證。相比更加嚴厲、處罰力度更大。   四、《條例》限期接受處理和累積記分制度對廣大運輸企業和職業司機的幾點重大影響   (一)限期接受處理制度。   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的違法行為應當暫扣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該車所有人在15日內依法接受處理,否則就要接受嚴重后果:駕駛證將會被公告停止使用,屆時仍駕駛車輛上路將隨時被交警查扣,并罰款1000元。因此,廣大運輸企業對該條款予以特別重視,企業負責人要切實做到以下三點:一是要切實加強單位駕駛員的教育管理,不要超速、沖禁令和闖紅燈;二是要隨時登錄交通違章查詢系統,及時掌握本單位車輛違章情況;三是及時登錄注冊交警短信服務平臺,更新企業聯系地址和通訊方式,實時接受單位違章信息,并及時到公安交警部門接受違章處理。   (二)嚴格的記分管理和培訓考試制度。   1、監控設備(以下統稱“電子警察”)查獲的違法行為都是重、中型載貨汽車司機易犯行為,且記分值高,必須嚴格守法駕駛。   據了解,我市“電子警察”的違法行為主要有沖紅燈、超速、逆行、違反禁止標線(禁令標志)幾類。其中,超速(50%以上)一次記6分,沖紅燈、超速(50%以下)、沖禁令、逆向行駛一次記3分。而以上行為均是泥頭車等重、中型載貨汽車常見的行為,據統計,去年以來交警查處了大量的泥頭車嚴重違法行為,共有455名駕駛員可以記滿12分。8月1日開始,電子警察查獲的嚴重違法行為將嚴格實行記分,在這里我們鄭重提醒廣大職業司機,特別是重、中型載貨汽車司機要時時刻刻做到嚴格守法駕駛,否則極易記滿12分。   2、嚴格的培訓和重考制度。   結合相關規定,解讀三十八條,我們提醒廣大司機,特別是重、中型載貨汽車司機務必注意以下3點:   (1)記滿12分,學習培訓7天,重考科目一。結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與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需要到指定地點接受為期7天的交通法律法規教育,并經科目一考試合格后,方可發還駕駛證。   (2)一次記12分或累積記分達到30分以上的,至少“停牌”67日。根據本條規定,結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與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一次記12分兩次以上或者累積記分達到30分以上的,需要接受為期7天的學習培訓,重考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全部合格后方可發還駕駛證,由于取得準考證明到預約安排考試有法定間隔期要求,假設一名駕駛人各科目考試均為一次通過,在最短預約期內安排考試,加上學習培訓時間,至少需要67天時間,也就是說至少將被停牌67天。   (3)請司機朋友掌握自己的記分情況,注冊交警局手機短信服務可及時得知記分情況   由于“電子警察”查獲的違法行為從8月1日起開始記分,因此,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請及時了解自己的記分情況。除主動登錄交警局互聯網站(http://szjj.sz.gov.cn)或到全市交警各違法行為處理業務窗口查詢之外,還可以注冊交警局“手機服務和敬告執法系統”短信平臺,您將實時獲得本人違章和累積記分值等信息。如果有違章行為請及時處理,繳納罰款,否則極有可能發生單周期滿12分,或未處理違章行為積分被帶入下一周期造成跨周期滿30分情況,最后造成培訓和重考,將對個人的職業生涯造成嚴重影響。   附件:《深圳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相關法條   《深圳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相關法條   第二十二條:“重、中型載貨汽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違反禁行、限行規定的;   (三)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兩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處一千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處兩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五千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一百的,處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一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八千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處一萬五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五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一萬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處兩萬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按違法行為應當被處的罰款數額加倍處罰,并對車輛所屬和使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一百的,處兩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三千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按前款規定加倍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分。機動車所有人不能夠提供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駕駛人姓名和機動車駕駛證并經違法行為人承認的,對機動車所有人予以處罰并記分。”   第三十三條:“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應當暫扣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該機動車所有人在十五日內依法接受處理。機動車所有人是單位或者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的,不能暫扣駕駛證并記分的,對該機動車所有人另處一千元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接受處理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機動車所有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駕駛證停止使用期間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處一千元罰款,并扣留機動車,直至接受處理為止。”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一次記十二分兩次以上或者累積記分達到三十分以上的,應當重新接受駕駛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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