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的解讀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5-05-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07年5月16日 2007年 第23號)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以下簡稱《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貨物以及含鹽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貨物;
(二)含上述5種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的貨物。
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經營者進出口上述混合物,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許可。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鹽酸等5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規定含量的貨物,不屬于《規定》第七條所稱的“混合物”。經營者進出口上述貨物,無需按照《規定》申請許可。
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易制毒化學品含量,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關于填報含易制毒化學品混合物
進出口許可證事項的說明
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有關企業:
根據商務部2007年第23號公告,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種或幾種物項的且物項總含量超過40%的,需申請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為規范許可證填報,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混合物中物項比例不同時,以混合物中所含上述易制毒化學品比例最高的一項作為商品名稱申請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混合物中物項比例相同時,可以其中任一易制毒化學品作為商品名稱申請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同時,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時,在商品名稱欄目填寫“××物項”,在商品編號欄目填寫××物項對應的海關商品編號,在規格型號欄目填寫所含各項易制毒化學品品名及含量的簡稱。如“含甲苯20%丙酮30%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 申報時,商品名稱欄目填寫“丙酮”,海關商品編號欄目填寫:“2914110000”,規格型號欄目填寫“丙30甲20丁20硫10”。
辦理海關報關手續時,應按照貨物實際商品名稱及相應海關商品編號填寫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并出具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商務部機電和科技產業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