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政策解讀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5-04-18
一、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背景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提出: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內容、事實、理由。行政裁量權基準要以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形式制定。
(二)廣東省司法廳以及市司法局要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全國性法律法規、規章、廣東省內法規、規章,統一由廣東省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深圳市法規、規章,行政裁量權基準由深圳市相關部門制定。
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涉及的法規或規章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對《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考慮因素
《裁量基準》將分散制定的特區法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收集匯總,進行系統化的調整和優化,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最大限度地保留已經在執行、成熟的裁量標準,避免對目前執法造成較大沖擊,保持執法策略的延續性。
(二)結合重點工作,考慮裁量基準的前瞻性。對重點交通違法處罰具體執行標準進行完善,以適應重點工作要求。
(三)合理劃分處罰具體執行檔次,既體現對嚴重違法重罰、保持執法的嚴肅性;又體現人性化執法策略要求、體現出執法的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