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的解讀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05-13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公安部11月15日發布《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評估規定》,旨在督促指導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信息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維護網上信息安全、秩序穩定,防范謠言和虛假信息等違法信息傳播帶來危害,是促進互聯網企業依法落實信息網絡安全義務的重要措施。
當前,互聯網信息服務已成為人民群眾社交和日常生活的主要信息渠道,也給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網上發布虛假信息敲詐勒索、編造謠言或侮辱誹謗、實施詐騙或賭博、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傳授犯罪方法等網絡亂象突出,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群眾利益,反映出一些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義務的問題比較突出,針對這一情況,出臺《評估規定》,加強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管理,指導和督促信息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定安全義務恰當其時。
《評估規定》為開辦論壇、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訊群組、公眾賬號、短視頻、網絡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依照《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自主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提供了指導,規定要求將評估報告提交給互聯網管理部門,有利于管理部門進行督促和指導。
為指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更好地開展安全評估,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制定了安全評估模板,供開展評估使用。評估模板的內容均是《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的安全義務。按照規定的要求,新開辦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新技術新應用使信息服務的功能屬性、技術實現方式、基礎資源配置等發生重大變更,要在上線前開展評估,用戶規模顯著增加或發生違法有害信息傳播擴散的,要在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開展安全評估。相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可通過“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臺”下載并統一提交安全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