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維持原有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5-02-27
為了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維持原有通行管理措施,具體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限行區分為一級限行區、二級限行區、三級限行區(具體限行區域詳見附件)。
一級限行區中,除鹽田區鹽三路、坪山區碧三路不禁行自行車外,其他道路全天24小時禁止所有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通行。二級限行區的道路全天24小時禁止除民生行業外的電動自行車通行。三級限行區設置在部分學校周邊道路,分時段禁止除市民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以外的電動自行車通行。
二、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三、本通告禁止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行駛的快速路中不包含快速路輔道。
四、本通告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有效。原有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附件: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限行區域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