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湖一房東未及時申報居住登記信息,被罰500元!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0-10-16
手頭上有多余的房子拿來出租,這實在是令旁人艷羨,但若不按照規定及時為租客申報居住登記,則將會構成違法,收來的租金可能就得交罰款了。近日,羅湖區口岸派出所轄區內一名出租屋房東因未按要求申報居住人員登記信息,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10月11日,口岸派出所民警對轄區的出租屋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申報工作進行清查核實比對時,發現深南東路某大廈某出租屋內有一名租戶均未按照規定申報居住人員登記信息。
隨后,民警將該出租屋房東口頭傳喚至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經詢問,該出租屋房東對租客未按照規定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按照《深圳市經濟特區居住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非深戶籍人員提供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未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居住登記信息人數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警方依法對該出租屋房東處以罰款500元。
2015年6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為非深戶籍人員提供居所的申報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為其申報居住登記信息。隨著居住登記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如在深辦理居住證、報考駕照、辦理老年優待證、辦理異地身份證等),如果非深戶籍住戶因申報義務人未申報其居住登記信息導致無法享受相關權益,還可能面臨民事糾紛。另外,如果非深戶籍人員拒絕向申報義務人提供居住登記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居住登記信息的,也會面臨相應的處罰。警方提醒,房東、租客在出租、承租時,應及時前往相關部門登記備案,防止因政策法規不清楚,而沒有登記,造成違法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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