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的公告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2-05-27
依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后三十日內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F依法公告下列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2022年4月駕駛證記分滿分停止使用信息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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