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繼續在全市道路對營運客車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2-04-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廣東省交通廳、公安廳、安監局《關于加強凌晨2時至5時營運客車運行管理的通知》(粵交運〔2016〕610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道路營運客車通行管理秩序,我局決定繼續在全市道路對營運客車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具體內容通告如下:
一、全市道路每日凌晨2時至5時禁止營運客車通行。
二、下列營運客車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城市公共汽車(不含跨地級市運行的公共汽車)、出租車;
(二)為民航機場、鐵路(含高鐵、輕軌)站場、出入境口岸等交通集散地提供接送轉乘服務的營運客車;
(三)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
(四)執行應急保障運輸任務的營運客車;
(五)因特殊情況必須在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其它營運客車。
其中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車輛應隨車攜帶《長途客運接駁運輸標識》和《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行車單》;應急保障營運客車應隨車攜帶《廣東省應急運力調度指令》、交通運輸部門制發的《春運期間應急運輸通行證》或省交通運輸廳核發的《廣東省道路運輸應急通行證》。
三、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我局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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