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垃圾運輸車、搶險救援車采取備案制管理措施》聽證情況的通告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18-11-27
深公交(通)〔2018〕231號
為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的相關規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組織召開了關于《垃圾運輸車、搶險救援車采取備案制管理措施》聽證會。現將聽證情況通告如下:
一、聽證事項
深圳市內通行的垃圾運輸車、搶險救援車采取備案制管理,備案后不受貨車限行措施限制。
二、聽證會時間和地點
2018年11月19日15時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六樓會議室。
三、聽證會參加人員
按照《深圳市行政聽證辦法》相關規定以及《關于召開垃圾運輸車、搶險救援車采取備案制管理措施聽證會的通告》的報名情況,本次聽證會的參會人員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聽證代表8名:深圳市環衛清潔行業協會代表田海鵬,深圳市道路交通救援行業協會代表陳凌強,垃圾運輸車管理人代表林偉星、黃曉蘭,搶險救援車車隊代表吳有剛,市民代表劉冠德、蔣偉強、李相華。
(二)聽證主持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處副處長李頂治。
(三)聽證陳述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處道管科副科長鄒斌。
(四)聽證旁聽人3名:古遠華、朱嘉琪、寧靜。
四、聽證代表的主要意見
8位聽證代表就聽證事項充分發表了意見,普遍認為:目前實施的2018“深圳藍”可持續行動計劃中的對國III排放標準車輛淘汰、限行等措施,對暫無新能源車型替代的垃圾清運、搶險救援的相關行業、企業影響巨大。聽證事項提出的垃圾運輸車、搶險救援車采取備案制管理,備案后不受貨車限行措施限制措施,能夠提升我市垃圾清運作業、道路搶險救援作業的質量和效率,減少企業行政申請手續,提高市民群眾對交通管理、社會公共服務的滿意度。聽證事項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要求,聽證論述內容公開透明,調研細致全面,風險防范措施可行,聽證會組織有序,程序合法合規,希望繼續嚴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完成后續工作,使聽證事項能夠盡快落實,便民利民。
五、聽證代表的主要修改意見
8位聽證代表對《垃圾運輸車、搶險救援車采取備案制管理措施》均作了現場發言,對聽證方案的具體內容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現歸納如下:
(一)建議簡化申請備案所需證明材料。目前進行禁行路段車輛臨時通行證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交相對應的合同材料(比如福田區的清潔項目,只有福田區的合同,只能在福田區范圍行駛),但部分車輛作業過程中可能需要臨時跨區行駛,無法及時提交輔助合同,導致車輛無法辦理跨區域臨時通行證。建議采取備案制后可否對所需提交材料進行簡化,或由甲方單位(市、區級城管局,行業協會等)出具證明材料替代輔助合同,方便行業協會、企業進行快速備案。
(二)建議將非行業專用車輛納入備案制管理的車輛類型。目前,垃圾運輸行業和搶險救援行業除了專用的作業車之外,各家企業之前也都購置了一些國三排放的輕型普通貨車,用于一些作業工具及不易分割物件的運送,例如:垃圾運輸行業在一些非機器作業路段、需要人工作業的會用一些輕型普通貨車來運輸工人作業所需的電鋸、鉤剪、掃帚和像臺風期間搬運一些不易分割的樹枝等,搶險救援行業會用一些輕型普通貨車來運送一些輪胎、電瓶、千斤頂等救援補充裝備。建議下一步可否由協會出具相應車輛的意見,由交管部門審核后,也納入備案制管理。
六、反饋意見的采納情況
我局現場回答了聽證代表的提問,并就聽證代表反映的問題作出認真的解釋與回應。采納聽證代表提出的關于“簡化申請所需證明材料”的建議,對垃圾運輸車由深圳市環衛清潔行業協會或主管部門提出證明從事垃圾運輸的證明材料及書面備案意見,搶險救援車由深圳市道路交通救援行業協會或主管部門提出從事搶險救援的證明材料及書面備案意見即可備案,進一步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更多的采取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管方式。
七、暫不予采納意見的說明
我局就聽證代表提出關于“將非行業專用車輛納入備案制管理的車輛類型”的建議,經研究,暫不采納。原因如下: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2018年“深圳藍”可持續行動計劃》等相關文件要求,我市目前正開展高排放柴油貨車淘汰限行工作,輕型普通貨車的新能源車型替代能力強,放開非行業專用的輕型普通貨車通行路權將與現有政策、法規不相符;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企業購置的輕型普通貨車的車輛類型繁多,界定較為復雜,仍需進一步深入調查研究,故在此次聽證方案中暫不采納該意見。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