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公安局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01-23
深公規〔2024〕1號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對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對《深圳市公安局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現予印發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2024年1月2日
深圳市公安局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對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與獎勵工作,提高公民參與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廣泛收集違法犯罪線索,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是指公民主動檢舉、揭發我市公安交警部門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線索,并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屬實,舉報行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條件和獎勵標準,公安交警部門按照獎勵標準給予舉報人一定經濟激勵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條 公民可以采取公開或者匿名方式,通過下列途徑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
(一)電話舉報:撥打0755-83333333;
(二)來訪舉報:直接向轄區公安交警大隊或者向執勤公安交警舉報。
市公安交警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通其他有獎舉報途徑,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公民通過市公安交警局其他工作途徑舉報的,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可以予以獎勵。
第四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調查核實舉報線索,并對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嚴格保密。
第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全市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經甄別不屬于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受理范圍的,應當及時向舉報人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有獎舉報受理范圍:
(一)舉報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
(二)舉報線索基本事實不清的;
(三)舉報內容公安機關已掌握的;
(四)以舉報形式進行咨詢、信訪、紀檢監察檢舉控告等活動或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的;
(五)其他不屬于本辦法所指受理范圍的舉報事項。
第六條 舉報的線索應當包含交通違法行為內容、車型、車牌號碼和時間、地點等具體信息。
第二章 獎勵條件和標準
第七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或者雖為匿名舉報但可以驗證舉報人身份的;
(二)舉報線索已由公安交警部門受理并查證屬實,并對涉案車輛及人員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舉報線索事先未被公安交警部門掌握,在公安交警部門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具體項目及標準;
(五)不屬于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八條 積極作用是指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指向明確、事實清楚,或者舉報人積極、主動配合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取證,使公安交警部門直接獲取有力證據,成功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或者舉報人親自抓獲、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協助公安交警部門成功查處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但市公安交警局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員檢舉揭發的線索;
(三)同案犯檢舉的;
(四)在案件偵查、審查、審理過程中發現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相關線索或者本人交代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相關線索的;
(五)案件當事人舉報和指認的;
(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警務輔助人員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法定義務過程中掌握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線索;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舉報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情形的,不予獎勵。
第十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按照接收舉報線索的時間和舉報線索發揮的作用確定獎勵對象,在規定幅度范圍內分配獎勵金;
(二)兩人或者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在規定幅度范圍內平均分配獎勵金;
(三)同一舉報線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獎勵情形的,只能擇一進行獎勵,不予疊加獎勵;
(四)同一舉報線索通過多個渠道舉報的,不予重復獎勵。
第十一條 根據交通管理需要,市公安交警局可以制定對公民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獎勵的具體項目及標準(詳見附件),并適時進行調整,經法定程序公告后實施。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舉報獎勵金由公安交警部門通過現金、銀行轉賬等方式發放。
第十三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收到獎勵金之日起10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金并告知其領取期限,公安交警部門在收到獎勵金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獎勵金發放工作。
舉報人沒有聯系方式,或者按照舉報人預留的聯系方式,在公安交警部門收到獎勵金之日起3個月內確實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視為舉報人自愿放棄領獎。
第十四條 舉報人領取獎勵金須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資料,經公安交警部門核查屬實,并由舉報人簽名確認。
舉報人無法自行領取獎勵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領取,但須提供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及書面委托資料。
舉報人收到通知逾期未領獎,或者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簽名確認的,視為自愿放棄領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獎勵金的使用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市公安交警局每年度提出預算額度申請,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條 公安交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單位透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七條 公安交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對于舉報工作有意見、建議的,可以通過市公安交警局公布的對外電話、來訪地址與市公安交警局取得聯系并反饋相關意見、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線索的,適用本辦法。公民協助公安交警部門抓獲現行嚴重交通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受理的舉報線索,按照《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深公規〔2019〕2號)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交通違法舉報獎勵新增項目的通告》(深公交規〔2020〕2號)的獎勵標準執行;本辦法實施之后受理的舉報線索,按照本辦法的獎勵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27日發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深公規〔2019〕2號)及2020年8月28日發布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交通違法舉報獎勵新增項目的通告》(深公交規〔2020〕2號)同時廢止。
附件:深圳市公安局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具體項目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