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08-09-27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愿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