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信息來源: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08-09-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12號
現公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
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各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決定予以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共500項。
為保證本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本決定所列各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并予以公布。有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
政許可的目錄
附件
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
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40 | 軍工產品儲存庫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范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 | 軍工企業主管部門 公安部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41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42 |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 | 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43 | 出海船舶戶口簿核發 | 沿海縣以上公安邊防部門 |
44 | 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核發 | 沿海縣以上公安邊防部門 |
45 | 出海船民證核發 | 沿海縣以上公安邊防部門 |
46 | 合資船船員登陸證核發 | 沿海縣公安邊防部門 |
47 | 合資船船員登輪證核發 | 沿海縣公安邊防部門 |
48 | 臺灣居民登陸證核發 | 沿海當地邊防工作站 沿海縣公安邊防部門 |
49 | 對臺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核發 | 沿海縣公安邊防部門 |
50 | 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 | 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51 | 麻黃素運輸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52 | 設立保安培訓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53 | 易制毒化學品購用證明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
54 |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許可證核發 | 公安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