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2-04-11
金融憑證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