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2-01-14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行賄數額在六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