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2-01-14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六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