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1-05-17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的行為人住處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