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1-03-18
受賄罪(第三百八十五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二)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