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1-03-18
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公款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