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0-10-21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