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0-08-24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