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0-08-11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