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0-07-30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二)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