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0-04-27
幫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或者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