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本網-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0-02-15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信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