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5-01-20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以外的發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獲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