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06-07
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