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03-08
逃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