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02-20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