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4-01-19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