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fā)布日期:2023-11-10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一百八十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yè)人員,證券業(yè)協會、期貨業(yè)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
(四)致使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