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3-10-20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四)致使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