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3-10-10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三次以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
(三)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
(二)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