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經(jīng)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fā)布日期:2023-09-20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在涉及證券的發(fā)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三)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二年內三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行為的;
(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從事與內幕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內幕交易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shù)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法規(guī)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實施或者與他人共同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
(二)以出售或者變相出售內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的;
(三)因證券、期貨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二年內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