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3-09-08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注冊,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募集的資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是指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