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3-07-20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