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3-05-20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