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3-03-10
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
(二)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二年內因持有、使用假幣受過行政處罰,又持有、使用假幣的;
(三)其他持有、使用假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