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3-02-20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