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2-11-01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