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2-11-01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