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欺詐發行證券案】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2-08-06
〔欺詐發行證券案(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募集資金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營業收入達到當期營業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隱瞞或者編造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達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七)為欺詐發行證券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八)為欺詐發行證券向負有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或者人員行賄的;
(九)募集的資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十)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