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21-11-16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