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哪種情形,由公安機關責令修改,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16-05-04
(一)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標志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 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