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16-06-07
(一) 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 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 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 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