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16-10-25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