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存在哪些情形,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信息來源: 深圳市公安局
發布日期:2017-12-13
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存在哪些情形,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